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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以上“杀人”都要“偿命”?——

笔者给题目中的“杀人”与“偿命”加了引号,泛指刑事犯罪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上,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乃至杀人案的确偶有所闻,在这些案件中,行凶者因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而未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现象引起社会的焦虑情绪。有网上舆论乃至全国人大代表为此呼吁降低刑责年龄。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日前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将过去刑法划定的14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线附条件地降为12周岁。但这一拟议中的立法调整尚存争议,有不少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从科学性和可行性出发,建议慎重修改。(财新网)

笔者也觉得上述降低法定刑责年龄线的做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其一,近年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甚至伤人致死的现象确有发生,但目前只见到极少数个案。吾国低龄未成年人估计有几千万之多,未知上述犯罪者所占比例是多少。如果比例非常低,有必要为此下调刑责年龄线吗?立法者对这一概率问题不能不加以考虑。还是应该先研究一下“大数据”。

其二,现行刑法之所以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不满14岁还属“少儿”范畴,在大人们的眼中还是“孩子”,其心智远未成熟,其认知也有很多缺陷,即使有极个别的犯罪行为乃至杀人,并不能改变行为者的上述特征,由此要让整个群体与成年人一样担负刑事责任,“大人”们是否过于严苛?要知道所有法律都是“大人”制定的。

其三,正如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指出的,因为出现低龄未成年犯罪现象就把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将来如出现更低年龄的恶性犯罪又该怎么办?难道再修改、再降低年龄线吗?笔者觉得这个问题提得可谓“一针见血”。

笔者认为,小孩子犯罪乃至杀人的现象的确值得高度重视,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防范,但降低刑责年龄线恐怕起不到多大作用。也许修法者认为这样可以起到“威慑”效果,可是这种意图存在一个悖论:既然“大人”们都认为小孩子们还“不懂事”,后者又如何能体会到这种“威慑”呢?

套用一句流行话语来说:一个社会没有刑罚肯定是不行的,但刑罚也不是万能的。(未名日记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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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2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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