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一起“高空抛物血案”引发的思考。——

前不久见央视新闻报道:最近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消息,再次引起人们对这个经典法律问题的讨论。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没能查出抛铁球者。于是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部分业主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准备提起上诉。

据介绍,法院的上述判决是依据吾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 虽然法院方面反复申明“补偿”不是“赔偿”,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但对于法院的解释,有些住户仍觉得不能接受。

笔者将心比心:倘若自己也住在这幢居民楼,平时遵纪守法,从未有过高空抛物之类的行为,凭什么也要出钱“补偿”呢?既然法院说“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为何又判决无过错的业主们承担补偿责任呢?这岂非有违“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原则吗?

凡事要讲一个理,法条亦然。实际上法律就是遵从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道理而制定的。虽然侵权责任法有上述规定,但不久前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发生此类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而民法典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上位法”,后者不得违背前者。再说了,成文法也不能违背人类约定俗成所形成的“自然法”,违背“自然法”的成文法应该予以修正而不应盲目执行。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牵出两个问题:

第一,诚然,公安部门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做到有案必破,但未能查出此案中的抛物人,责任该由谁来担负?打一个比方,假如某小区内发生伤害居民的刑事犯罪案件,警方未能破案,难道也要全体业主承担相关责任吗?

第二,该女婴及家庭遭此飞来横祸值得同情,在警方未能破案的情况下,社会可以给予相应的抚慰性补偿。但补偿款该由谁来出?社区可以发起募捐,然而募捐的前提是“自愿”,而现在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强制性的,且业主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同,有的人家并不富裕,“一刀切”地要每户都拿出3千元,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情合理?

笔者认为,补偿自是应该,但除了居民出于自愿的募捐,补偿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高空抛物伤人致死,警方又一时查不出肇事者,由当地政府出资给予受害者家庭以补偿,于情于理都是应当的。这就像新冠肺炎这种大传染病,现在也找不到真正的源头,故此吾国政府决定对所有新冠病患给予免费治疗,实际上就是用国家税收来“救死扶伤”。上述高空抛物案也可参照这个道理。

常言道:无功不受禄。同理,无辜不受罚。那个隐身的作案者当然十分可憎,且影响恶劣,警方应该继续追查到底。但该楼其他住户是无辜的,不应强罚他们出钱补偿。与其让这百余户人家“掏份子”,不如让全民“掏份子”(用税收补偿)——如此更能增强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若将板子只打在该楼的无辜居民身上,反倒容易让人心生怨念,人为地制造出一些社会矛盾来。(未名日记10月4日)

话题:



0

推荐

蔡未名

蔡未名

1966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