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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2035)·

 

                                 “高利贷”与“政治经济学”

 

本文要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笔者同意陈志武先生的观点,即应该让市场决定资金的价格,权力部门不应加以干预;但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笔者亦不反对高法的“4倍为司法保护之限”之规定。

 

本文题目看上去有点“无厘头”,但实际上两者还真有点关联。且看笔者道来。

“高利贷”其实并不是一个规范的用词而只是民间的俗称,顾名思义是指利率较高的的贷款。在市场经济中,利率高不高是相对而言的,那么,要到什么水平才算是“高”呢?这就必须需要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只能是官定的贷款利率。也因此,官方文件通常将“高利贷”称为“民间借贷利率”。事实上“高利贷”也的确主要出自民间借贷。尽管有些持牌金融机构也有一些“高利贷”的产品,比如大家所熟知的银行信用卡的分期利率,折算成年化率相当之高。

“高利贷”在人们的认知里经常被用作贬义。曾几何时,它在不少国家被立法限制或禁止,有些宗教教义甚至将放贷收取利息视为一种罪恶行为,更不要说“高利贷”了。笔者年轻时读过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其中的反派人物夏洛克就是一个专事发放高利贷者。

“高利贷”为何不招人待见?笔者猜想,这可能跟传统观念中的“不劳动者不得食”有关。这里的“劳动”,在农耕社会是指“体力劳作”。依照这种界定,放贷收息属于“不劳而获”,何况是“高利贷”。这种观念甚至影响到近代的一些理论家,他们认为只有劳动才能产生价值,并以所需付出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传统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劳动”不再被认为单指体力劳动,也包括科技发明、企业管理等等脑力劳动;其次,金融业的兴起让人们意识到资本的运用也能产生价值,银行信贷、股市投资等行为不仅早已合法化,而且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

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高利贷”,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这样说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正如商品的价格有高有低,作为金融产品的信贷,其价格不应也不会一刀切,除了要看供需关系,还要看风险的大小;二是由于资金和人员的相对有限,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不可能对整个市场做到全覆盖,必然还“遗漏”掉不少的市场空白,这就需要民间自发的借贷行为来填补,而后者无论是资金成本还是征信成本都高于前者,故此它的贷款利率通常也都高于前者。

由此可见,“高利贷”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并对经济发展起到相当的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吾国在转轨市场经济之后,管理部门对“高利贷”并没有一概封杀,而只是力图予以规范。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时期,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也一直存在于“地下”,只不过规模很小又十分隐蔽,政府只能对其“睁只眼闭只眼”。

即便如此,“高利贷”一词在今天仍被多数人觉得含有贬义。这主要是因为它往往与欺诈放贷、暴力讨债等不法行为联系在一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黑社会”。不过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想要谈的是:对“高利贷”的利率之高究竟是否应予限制,如果是的话又该怎样限制。这也成为近期坊间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这场讨论起因于吾国最高法院日前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以此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其实“4倍为标准”的规定早已有之,1991年吾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提出以4倍利率为上限。只不过当时是以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来计算,而此次高法规定所参照的是LPR。

高法为何重提“4倍”的标准?当然是鉴于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有不断走高之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依赖于民间借贷的中小微企业造成愈来愈大的融资压力,高法意欲对此加以一定的限制以减轻这种压力。在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高法明确表示此举是为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但限制并不等于禁止。事实上依照“交易自由”的市场原则,高法并没有把超过4倍的民间借贷定性为非法,只是说将4倍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意思是对于利率超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若发生纠纷打起官司,司法机构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虽然如此,高法的这一规定对民间乃至整个市场的借贷活动仍会产生重要影响,此所谓“蝴蝶效应”。

新规定发布后,引起市场人士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法此举是否合乎市场经济规律。

首先,不少人质疑“以4倍为上限”的合理性:为何是4倍而不是5倍或3倍?有人还说这是“拍脑袋决策”。不过亦有论者认为,对高利贷的限制更多的是个社会伦理问题,而社会伦理是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笔者认为,虽然市场情况千差万别,但既然想要对高利贷予以限制,总得设定一个标准,何况高法提出“4倍”为限肯定也做过一些调研和咨询,不可能完全是“拍脑袋”凭空想出来的。所以这并不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真正重要的是高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对此,经济学家陈志武直截了当地表示:如此设置利率上限,反而有可能“帮倒忙”。他认为:无论从逻辑理论还是从实证研究,设置利率上限、禁止网贷业务、打击高利贷者,从来都是治标不治本。只会使得市场的资金供给大幅下降,让一些高风险的个人或家庭得不到金融服务。(界面新闻)

会不会出现陈先生说的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这是有可能的。道理也很简单:依据市场的供需法则,如此压低利率之后,有些资金拥有者或多或少会减弱其借贷积极性,这也就会使部分有急用而愿意付出4倍以上利息的贷款者增加了融资的难度。总体来看,市场的资金供给会因此有所下降而不是增加。尽管这并非高法出台此规定的初衷,却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用一句老话来说,这叫做“甘蔗没有两头甜”。

这需要回溯到一个本源问题,即市场为何会产生“高利贷”?当然是由于正规渠道的资金对市场来说供不应求,在政府的利率监管政策之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顾大头而舍小头”,而中小微企业(包括一些个体户)又需要借助贷款生存发展,故此只能接受民间利率较高的信贷。又鉴于中小微企业倒闭率较高,其经营风险和信贷风险较大,从而决定了放贷者要以较高的利率来对冲这种风险。从这个角度看,“高利贷”其实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然的话,银行不肯或很少放贷给它们,民间又不被允许“高利贷”,中小微企业就更难在市场上立足了。这也是高法没有禁止而只是限制“高利贷”的原因所在。

此外,按照“交易自由”的市场原则,“高利贷”高则高矣,但它毕竟是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价格,按说公权力机构不应加以干预。实际上在笔者看来,“高利贷”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在它的利率之高,而在于其背后衍生的一种非法行为:暴力讨债,这才是公权力要坚决予以打击的。依照法律,欠债不还可以打官司,但讨债者绝不能因此而诉诸暴力,暴力是唯公权力才能实施的一种特权(当然也要依法而行)。否则的话就将是私刑遍地、天下大乱了。

然而话又说回来,以上所言包括陈志武先生的观点,其实是一种“理想境界”。在现实生活中,“高利贷”中的借贷方很难普遍做到“量力而行”、“有借有还”,放贷方在遭逢对方不能及时还本付息时也很难普遍做到“心平气和”地“以理讨债”或者诉诸司法,这样的话难免就会产生很多的纠纷甚至是暴力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这恐怕也是高法出台上述规定,重申“4倍为司法保护之上限”之老规矩的原因之一。即便因此如陈志武先生所说的会减少市场的资金供给,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和一些个体户的生产经营,反而可能会使得他们融资难的困境更不易化解,甚至在无形中还可能会抬高市场信贷的价格(4倍的限制意味着民间信贷的风险加大,从而促使放贷者提高要价予以对冲),然而作为公权力机构的高法,其着眼点更在于“维稳”,相信出台此规定前已与行政机构沟通并征得同意。 概言之,陈志武先生讲的是“经济学”,而高法遵从的则是“政治经济学”。

说到“政治经济学”,细心者不难观察到一个微妙之处:吾国领导在做政策宣示时,从来说的都是“政治经济学”,很少单纯地引证“经济学”。这显然不是无缘无故的。笔者曾指出,计划经济是不需要经济学的,只需要有会计学就够了。改开以后,特别是转轨市场经济以后,吾国不仅引进了经济学理论,而且一度还成为吾国的“显学”。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毕竟起源于西方,早先我们称之为“西方经济学”。故此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吾国尊崇的正宗理论还是“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只是作为一种借鉴和参考。这跟吾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不同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而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道理。

本文并不是想对此做“学术探讨”,只是指出这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现象。以哲学家的说法,“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客观而言,笔者认为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遵照纯粹的“经济学”原理来行事(尽管在当今社科领域有“经济学帝国主义”之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所实行的都是“政治经济学”。正如“战争是政治的集中表现”,一国的经济发展亦离不开政治的“引导”,在某些时候,政治考量甚至在经济之上。毕竟,经济只是一种“基础”,而政治却属于“上层建筑”。所以人们惟见有“政治经济学”而未闻有“经济政治学”。

那么,为何政治家们又往往会把发展经济视为“第一要务”呢?笔者的看法是,这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经济如果不够牢固,反过来会影响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之“维稳”。正像恩格斯总结马克思的理论所说的,人必须首先要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其它工作。这就叫作“唯物史观”。

说到“政治经济学”,笔者想起另一个例证,这就是经济学界曾争论多年的“最低工资制”。反对者认为它制约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人为地提高了市场的用工成本,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效率;支持者则认为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看上去两边说的都有道理,无非是前者注重的是效率,后者注重的是社会保障。由此正可见“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区别所在。

笔者虽然在理论上信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反对政治经济学。因为经济学追求的是经济发展的效率,但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一个合乎道德的社会应该为所有人设置温饱的底线,免除任何人的冻馁之虞。尽管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效率,但效率并非是判断一切事物的唯一标准,否则人类社会就成了弱肉强食的“丛林”。而且历史经验证明,一个社会如一味追求效率,必会造成贫富分化,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物极必反”地引发革命和动乱,最终又会造成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

不过这并不等于笔者赞成“最低工资制”。实际上笔者认为,加强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要比“最低工资制”更能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效果。如此,社保的归社保,经济的归经济,在确保失业救济水平的前提下,让市场来决定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岂非“两全其美”?

故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笔者同意陈志武先生的观点,即应该让市场决定资金的价格,权力部门不应加以干预;但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笔者亦不反对高法的“4倍为司法保护之限”之规定。如前所述,高法并没有将“高利贷”一棍子打死,而只是确定司法的保护上限,言下之意是:超过4倍的民间信贷,司法不会干预,但4倍以上的利率,发生纠纷时法院不会遵照“有借有还”的市场规则予以保护,你们自己协商解决。——当然,任何情况下“暴力讨债”是绝不允许而要予以坚决打击的,因为这是一种“私刑”。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包括个人和家庭在内的破产制度,这将对“高利贷”形成一种良性的约束:你可以将放贷的利率定得很高,但如果对方最终还不起,他可以申请破产,从而合法地让你的债权“打了水漂”。

在行将结束本文之时,笔者看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全球与当代中国高等研究院院长郑永年先生——前不久他刚刚作为专家之一出席了高层召开的一次座谈会——在接受央视新闻《相对论》的采访中说了这样一段话:美国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就是要赚钱的,中国市场那么大,美国又怎么会放弃中国市场?

逐利是资本的天性,这的确是经济学的一条定律。那么,资本主义的美国,有没有“政治经济学”呢?

                                                                      2020年8月31日于安吉桃花源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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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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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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