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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如果你恰好居住在北京,如果你恰好又经常要与医药打交道,再如果你恰好对中医药有点看法,那么,笔者提醒你要“谨言慎行”,防止因自己的“出言不逊”而被追究刑责。

这不是“谣言”,也不是在吓唬人,而有媒体的正式报道为证。据财新网消息: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公布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6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第54条规定,违反第36条的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的这两条规定立即招致舆论特别是法律界的非议。财新网的报道对此有比较详细的描述,笔者不想转抄。归结一下,专家们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什么叫“诋毁和诬蔑”?构成“诋毁或污蔑”的标准是什么?中医药的效果是科学上可以讨论、实践中有待证明的问题,不同的人持不同看法是正常现象。地方立法设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直接动用治安处罚甚至刑事手段来干预科学讨论,违背法治原则。试问,若“诋毁或污蔑”中医药要入刑,那么,若有人“诋毁或污蔑”西医药又当如何?

二是该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根据吾国《立法法》,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地方无权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故此北京市无权在上述条例中作出这样的表述。如果“诋毁”、“污蔑”中医药在北京构成犯罪,那么其他地方在没有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擅自给此类行为定罪?

其实只要具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提出相同的疑问。而笔者想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如此明显有违法治原则的规定,北京有关部门是如何允其出台的?虽然该条例是由卫健委起草的,但作为地方法规,最终是要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布的,那么在公布草案之前,难道没有经过政府法务专家的审查吗?

笔者本来给自己定下一条写作规则,即在博文中“莫谈”此类事情,不是因为其比较“敏感”,而是因为现如今地方上“有法不依”的现象着实不少,想说也说不过来。但出现在北京条例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实在让人“忍无可忍”。不客气地说,这是相关部门闹的一个“笑话”,而这样的“笑话”竟然发生在北京这样的“首善之地”,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好在它还只是个“草案”,且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既如此,笔者的上述看法应该不算是“妄议”。建议起草者还是赶紧把这一规定剔除掉吧!(未名日记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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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49篇文章 2分钟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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