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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听证会的裁决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生效。消息传开,吾国舆论哗然。

据报道,CAS如此裁定的理由是:孙杨对于销毁药检器材并拒绝药检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裁定书说:虽然根据孙杨的说法,药检过程不符合国际标准,但仲裁团特别指出,在提供完整血样并交给机构保存的前提下,质疑药检人员的专业度无可厚非;然而,在长时间交涉并提出警告后,依然毁坏药检器材,导致药检无法进行,则是另一回事。

笔者同意吾国律师丁金坤先生发表在财新网的对此案的法律分析。简而言之,CAS的上述裁决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在笔者看来,CAS在裁决书中耍了“滑头”,称“根据孙杨的说法……”云云,然而却对孙杨提出的药检过程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指控是否属实避而不谈。实际上,如果孙杨的上述指控是成立的,那天的药检就是“非法”的。对于“非法”的药检,孙杨是否有权拒绝呢?

对此,CAS的裁决书却用“一回事……另一回事”这样的说法含糊其辞。正如丁律师所指出的,如果那次药检是“非法”的,那么,它在程序上就是有问题的,从而是非正义的。推而论之,现在对孙杨禁赛八年的裁决也是不成立的。丁律师为此引用了刑法理论中著名的“毒树之果”规则,即对于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予以排除,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所以,此案的关键在于:那天负责药检的三人中,除了主检官以外,尿检助手及采血助手都没有合规的授权文件和样本采集资质,这样的“三人组”,是否有权对孙杨进行药检?

孙杨理所当然地就上述裁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属地原则,它对设在瑞士洛桑的CAS具有管辖权)提出了上诉。笔者认为,在接下来的再审中,CAS方面必须把上述问题讲清楚,否则是难以服众的。

不过笔者也要批评孙杨当晚的鲁莽之举,特别是叫来保安用锤子敲碎了里面装有血样小瓶的玻璃套瓶。这样做完全没有必要,且有“暴力抗检”之嫌。既然之前自己已经同意而被抽了血样,即使后来改了主意不愿意再接受尿检,不如先让他们带走血样,事后再投诉此次药检的不合法,反正自己没有服用兴奋剂,血检的结果也必能证明这一点。

另一个不利因素是孙杨此前就有因治疗心脏疾病误服禁药而被禁赛的“前科”,此次又发生用锤子砸碎玻璃容器、当众撕掉药检单子的粗暴行为,难免给人留下很不好的印象。但即便如此,仲裁团也不能违背“欲求实质正义,必循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退一步说,即便为此要处罚孙杨,禁赛八年也实在过重,这等于断送了这位杰出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希望孙杨的法律团队能据理力争,最终实现“翻案”。虽然有分析说从概率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小,但很小并不等于没有。

最后笔者还要批评药检当晚孙杨曾经请示过的那两位领导及他的私人医生,因为他们未能对孙杨提出最妥当的指示和建议。实际上,孙杨当晚最应该咨询的是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事涉国际体育法律法规,领导和医生其实于此是外行。

联想到孙杨早先曾经有过“无证驾驶”而被拘留一事,不得不说,这位年轻的、不世出的游泳天才,还是缺少点法律意识。(未名日记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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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1968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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