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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峡收费:有权但不合法?——

美以伊战争爆发以来,笔者一直赞同桥水基金创始人达利欧提出的一个观点:此战的“胜负手”貌似在伊核问题,实际在于霍尔木兹海峡。若非伊朗现在控制了该海峡,特朗普可能已经宣布美军“得胜回朝”了。但当下他是欲罢不能,因为伊朗仍在封锁海峡,并声称战后也将长期控制并对过往船只收费,果如此全世界都会将其归咎于大统领:正是他发动了这场“无妄之战”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那么,伊朗是否有权、有理控制霍尔木兹海峡并收费呢?笔者近日看到《凤凰大参考》发表国际新闻记者兰东的一篇文章,他认为伊朗此举“有理却失分”,读后让笔者长了不少相关知识,概述并点评如下。

A、战争中封锁海峡并非新鲜事。如20世纪80年代两伊战争期间,伊朗和伊拉克都袭击了数以百计通过波斯湾的油轮,以此扰乱敌方的能源出口。然而利用战争寻求对海峡的长期控制、甚至对通行的船舶收取“过路费”,兰文指则是伊朗和美国(大概指现如今美国也对伊朗实行了二道封锁)的“创新”。

B、兰文介绍说,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前,各国的领海范围只有3海里,公约将其扩大到12海里,导致许多国际海峡的航道变成了领海,霍尔木兹海峡就很典型(其中伊朗领海和阿曼领海在海峡最窄处有重叠)。为此公约还确认了“过境通过权”以求得平衡,即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均有不受妨碍、不得中止地通过这些海域的自由便利。

C、兰文指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过程就是一场“扩大领海”与“保障自由航行”的博弈。这其中存在三个不同的利益集团:拥有全球利益的海洋大国自然主张保障航行自由;沿海国与海洋大国有利益冲突,但也基本支持大国的主张;海峡国则希望拥有对海峡的控制力。因此作为海峡国的伊朗一直没有批准加入公约。据笔者所知,美国也不是海洋法签约国,而现在恰恰是这两个非签约国在霍尔木兹海峡的通航问题上发生冲突,双方都不把公约当回事。

D、美国宣称“过境通过权”属于习惯国际法,大概是指“过境通过权”已是“约定俗成”。然而由于并伊朗不是《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历史上又一直反对“过境通过权”,故而自认为不受所谓习惯法的约束。兰文介绍美国海军战争学院的一位教授詹姆斯·克拉斯卡曾撰文指出,“过境通过权”是和12海里领海制度绑定的,一国不能一边接受领海扩大带来的好处,一边又否认“过境通过权”。兰东先生认为这个论证很有道理,但他又认为一国是否受习惯法规则约束,还是要看具体的实践而不是“逻辑”。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盖因如果没有“逻辑”,所有的法理包括国际法都无法成立。

E、兰文说事实上一边承认12海里一边持续反对“过境通过权”,是大多数海峡国的选择。笔者觉得这显然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考量。如文章所指出的,阿曼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它又声明凡军舰、核动力船舶、运送危险物质船舶等过境霍尔木兹海峡前必须得到阿曼政府许可,这等于在实践上否认了“过境通过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伊朗一侧还是阿曼一侧,“过境通过权”从来就没有适用于霍尔木兹海峡。兰文认为在这个具体问题上,美方所谓“伊朗违反海洋法”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不过笔者注意到,作为霍尔木兹海峡的另一边,现在阿曼如果依然开放自己这边的海峡航道让国际船舶自由通行,伊朗恐怕也会用武力阻止,否则它的单边封锁就失去了意义。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这是由于两国距离很近,伊朗的军事实力远强于阿曼,其炮火足以覆盖后者的海域。对此阿曼也无可奈何,正所谓“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所以若大国(伊朗也是一个地区大国)之间发生战争,说到底受伤害最深的还是小国,它们因实力不济而没有话语权。

F、兰文介绍说,本次美以伊战争爆发前,伊朗方面在霍尔木兹海峡问题上持续主张的是一种“无害通过权”,这是一种古老的领海通行权利,其定义是:对于连通公海的国际海峡,即便涉及到某国领海,“只要过境不威胁沿海国安全,船舶在和平时期享有不受限制的通行权。”但是“无害通过权”没有“过境通过权”那么宽松,特别是“特殊情况”下比如战争时期。兰文举例说,比如当下向美国、以色列运送石油的油轮,如果其运送的石油最终被用于美以的军事用途,则该油轮可以被视为军事目标,伊朗完全可以拦截审查。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因此伊朗在战争爆发后对霍尔木兹海峡实行封控还是不无道理的。

G、然而伊朗现在声称要对霍尔木兹海峡进行航道布雷,还要通过立法在平时也进行长期收费,兰文认为这是明显违反“无害通过权”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现在伊朗阻拦美以轮船通过海峡还情有可原,但对别国的货轮也实行封锁并收取“通行费”,那就有违国际公理。不过战争一旦开打,各方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先,伊朗也顾不得那么多了,其它非美以船只就成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H、至于伊朗还对海峡周边的海湾国家也用导弹和无人机加以攻击,那就是既不讲理也不合法了。笔者认为伊朗此举显然是故意让战火外溢,对美以施加国际压力。兰文认为如果伊朗真的侵害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实际上不是“如果”而是已经发生),在海合会机制的许可下,其他国家将有权在霍尔木兹海峡合法开展针对伊朗的军事行动。但笔者觉得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假设,实际上其他国家不敢这么做,因为如此不啻于“引火烧身”。因此特朗普要求北约和亚太盟友“帮忙护航”,没有得到积极回应。据报道当下一些欧洲国家开会商议如何保护霍尔木兹海峡的自由航行,甚至准备派遣扫雷舰艇,不过笔者注意到它们也申明这些举措只有在战争结束后才有可能实行。

I、兰文指出,在霍尔木兹海峡问题上,中方的立场是明确的:不认同伊朗对海湾国家的袭击,认为国际通行海峡的航行自由与安全应得到保障,呼吁伊朗采取积极举措,尽快恢复霍尔木兹海峡的正常通航;同时谴责美国对海峡采取定向封锁亦是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笔者认为吾国的表态是客观的、公正的,对此没什么可以补充。

J、兰文认为,伊朗封锁海峡开了一个突破“无害通过权”的先例;在此背景下,海洋大国必须要以足够有力的手段,重申“无害通过权”是海峡通行最基本的底线。但何为“足够有力的手段”?兰文对此语焉不详。实际上我们看到也只能是“重申”而已。笔者要指出的是,只要战争还在持续,霍尔木兹海峡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伊朗绝无可能松口;问题在于战争结束以后,伊朗是否还会继续管控该海峡乃至向别国船只收费?伊朗大概是想要这么做的,以此来弥补自己在战争中的惨重损失,因为美以明摆着不可能向伊朗支付“战争赔偿”,否则等于美以承认自己是“战败国”,但伊朗若不收费又等于自己是被“白嫖”了。而如果伊朗坚持要长期管控海峡收取“通行费”,国际社会又当如何应对?——这恐怕才是有关霍尔木兹海峡未来的“终极问题”。

  感谢兰东先生文章的介绍和启发。(未名日记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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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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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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