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是否有权强征强拆?——财新网报道:坚持上诉七年后,因反抗强拆致一警察死亡、一官员重伤而三度被判死刑的广东湛江农民朱惠来,终于迎来生机:广东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朱惠来被改判死缓。判决书显示,朱惠来捡回一命的理由是:“本案是因地方政府建设项目征地清表而引发,起因上有其特殊性,且认定朱惠来致被害人死亡主要罪责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笔者浏览该报道,注意到判决书说的“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是指当年由广东省政府报国务院同意上马的一个大型炼油化工项目,为此湛江市政府征收了当地五个村的集体土地包括朱惠来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笔者由此想起几天前财新网发过的另一篇报道《强拆再酿血案 扬州彭在林杀人调查》,其中引发强拆血案的是一场持续六年多的拆迁安置纠纷,当时因地处扬州的刘集镇为该镇建设需要,依据集镇总规,对老镇区进行改造,土地征收范围包括后来杀人的彭在林家房屋前后的10余亩余地,地上有他家所盖起的养猪场、花木基地、饲料加工厂等。笔者比较这两起强拆血案,有一个问题不禁浮上心头:如果说前一起拆迁,“背书”的是省级政府并经国务院批准,那么,后一起拆迁,立项的只是一个镇政府,所依据的仅是镇政府自己制定的“集镇总规”,众所周知,镇政府乃吾国最低级别的行政机构,难道也有权对农民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强征、强拆吗?果如此,则意味着任何一级政府都有权这么做,宪法和物权法规定要保护私人财产包括房地产权,又该如何理解?其位置又摆在哪里?虽然据报道刘集镇的建设项目是经省政府批准的,但笔者搞不懂省政府何以竟会管到一个镇的建设规划。过去的十几年来,吾国因强征强拆而发生的人命血案之所以时有所闻,笔者认为,说到底根本的原因就是下面对高层强调的“产权保护”重视不够、执行不力。诚然,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出于公益目的而征地,但同时也规定强拆必须经司法裁决。而何为“公益”,何种级别的政府才有权界定,应该予以明确,否则,“血拆”的悲剧恐还会发生。(未名日记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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