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未名周记(1935)·
 
本文要义:然而,为什么一小部分人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的“国有制”,可以等量齐观地被纳入公有制范畴,我们仍然没有找到符合逻辑的解释。
 
8月26日,吾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据记载,吾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制定出台,后历经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此次是时隔十五年后又一次即第四次修法,其启动日期可溯至2008年,终于去年年底正式呈交人大常委会,又经过历时九个月的审议而三读通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部法律在三十多年里修改了四次,足证期间吾国土地问题的“计划不如变化快”。不过一般而言,立法总是会滞后于实践,特别是,这三十多年中,吾国不仅经历了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巨变,而且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市化进程,再加上土地又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故此该法在吾国“卅年修四次”也并不让人觉得多么频繁。
 
据财新网报道,新版《土地管理法》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以进一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规定了宅基地实施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有专家表示,《土地管理法》能顺利修改通过“超过预期”;但也有不少声音难掩失望,认为修法步调“谨小慎微”,难解现实之渴,土地要素按市场化配置的决心不够,计划和行政配置土地资源的色彩并未褪去。
 
笔者尚未看到修改后的该法全文,只是依据自己对相关国情的了解,预计不大会有根本性的突破,顶多只是技术上的修修补补。盖因此法虽经多次修改,但有一个大前提始终不变,那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本文无意论及其它问题,只想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属性谈一点个人的浅见。因为吾国的土地管理,更多地是针对如何在农村土地归属“集体所有”这一前提下展开的。
 
吾国宪法规定吾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按照官方的定义,公有制由两大板块组成:一块是国家所有制(过去叫“全民所有制”),另一块就是集体所有制。后者在目前主要是指农村的土地产权属性;至于城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上已经改制:或者改为民营企业,或者改为股份制企业。
 
如今人们通常所说的“民营企业”,实际上就是私人企业,因此也叫做“非公有制企业”,它的产权属性比较明晰。但对于股份制企业,它们的公私属性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妾身未明”的原因在于:虽然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也是由某一部分人“集体”持有(国有股份除外),然而它不同于传统理论所认定的集体所有制,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前者的产权可以落实到自然人,而后者的产权明晰只能止步于“集体”。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传统理论中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它的产权不能具体切分到该“集体”中的自然人,而只能笼统地归属这个“集体”所有。
 
这样说似乎有点拗口,甚至听起来不大符合现代企业关于“产权明晰”的要求:如果产权不能落实到自然人,这个“集体所有”的概念岂不就是虚置的?
 
但实际上就是如此,以至于笔者怀疑:之前的经典理论家之所以把这种集体所有制划归到公有制范畴,正是由于它跟正宗的公有制即国有制一样,都具有“产权虚置”的特征。从这个角度推论,似乎可以这么认为:凡是产权能明晰到自然人的经济组织,必然只能“姓私”;真正的公有制,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在这个逻辑大前提下,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就能名正言顺地划归为公有制了,而现今的那些股份制企业,自然就无从判定其“姓公”。
 
当然,现在的不少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公私混合”,即其中既有“姓公”的国有股份,又有“姓私”的民间企业和个人的股份。如此,就企业的整体而言,它们究竟是“姓公”还是“姓私”呢?或者,只能依据谁的股份占多数,来决定企业的“姓公”或者“姓私”?
 
笔者不想就这个问题深究下去。事实上已经有经济学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所有制来划分企业的性质,这种做法已不合时宜,盖因在当局力推“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未来“公私混合”的经济组织将会越来越多。
 
城市里的企业状况暂且不去管它,然而在农村,土地这一最重要的资源却依然明明白白地定性为“集体所有”(尽管实际上早已经“包产(田)到户”并且“长期不变”)。而且当局再三强调,土地管理制度再怎么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不能改变,并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
 
那么,真正的问题来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它究竟是不是公有制呢?
 
根据笔者以往的阅读记忆,马克思、恩格斯好像从来没有认为这种集体所有制属于他们理想中的公有制。在他们的文献中,真正的公有制必须是全民所有。在他们的语境中,甚至连“国家所有制”都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因为国家还有“姓社姓资”之分——你难道可以把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国有企业也称为公有制吗?更重要的是,马、恩所要建立的的理想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理想社会中,世界已经大同,国家已经消亡,又何来“国有”之说?故此,他们所说的“全民所有”,乃是指“全世界人民所有”。而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只不过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以此推论,吾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 有点扯远了,回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属性。在笔者的记忆中,将集体所有制纳入公有制,其始作俑者是斯大林。正是在斯大林时期,苏联在国内农村普遍建立了“集体农庄”(相当于吾国后来的“人民公社”),并将其归为公有制,包括在城市里的一些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吾国革命胜利以后,基本上照搬斯大林的这种模式,故此在改革开放之前,吾国城乡存在着大量的集体所有制。
 
苏联(包括吾国)革命胜利之后,为什么没有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将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全部划归全民所有,即实行全面的公有制,而采取了一部分实行“集体所有”的折衷办法呢?对此,笔者尚未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能想到的一种比较简单的解释是:按照马、恩的理论,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并且不可能在一国单独建成;而中俄在当时属于比较落后的国家,国内的资本主义并非“高度发达”,然而却偏偏率先爆发了社会主义革命并取得成功。如此,鉴于当时的中俄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在所有制问题上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国有制的条件;特别在农村,还是以实行集体所有制为宜。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国家的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而确保它的“社会主义”性质。
 
历史的真实面貌当然要比笔者的简单描述复杂得多。问题在于,如果马、恩再世,他们会同意把集体所有制归于公有制的范畴吗?
 
老实说,笔者对此是存疑的。这也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动因。
 
上面说过,马、恩理想中的公有制是全面的、全球性的。即使如列宁所说的有时为了斗争策略的需要而“进两步,退一步”,至少也应该是指一个国家内的全民所有。但斯大林式的集体所有制,所谓的“集体”充其量只是全国人民中极少的一部分,多则几千人,少则只有几十人。如果这样的“集体所有”也算是“公有”,那么,恐怕未必符合马、恩的初衷。——他们若地下有知或许会问:若几十个人的“集体所有”就算是“公有”,那么,两三个人的“集体所有”是不是也算是“公有”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要几个人以上才算得上是“集体”呢?
 
或许正因为意识到其中的逻辑破绽,自斯大林以来,传统理论家们才把集体所有制确定为其产权绝不能量化到集体中的自然人,而必须坚守“产权虚置”的特征。如此,才能算它“姓公”。
 
正是这样的定性,造成了后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由于产权不能明晰到自然人,意味着这个集体中人实际上并不拥有真正的所有权,既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退出(除非你放弃名义上的这种产权)。其结果就是人人被困守在这个“集体”内消极怠工,生产力无法得以释放。长此以往,以农村为例:在苏联,“集体农庄”早已随着国家的解体而消亡;在吾国,幸亏邓小平等老一代领导人力推“包产(田)到户”,实质上将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给了具体的农户,从而大大解放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解决了吾国几千年来没有解决的全民吃饭问题和农民的温饱问题。
 
然而,由于传统的斯大林式的集体所有制理论还具有很大的影响,至今,吾国农村土地产权中的名义所有权以及处分权、交易权仍归“集体”所有,从而使农民作为个体不能完整地获得土地产权,他们承包的田地以及分到的宅基地,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无法获取他们的“财产性收入”,进而影响了吾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造成大量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沉淀和闲置,也拖累了吾国的农业现代化和“人的城市化”。在这方面,许多专家有专门的论述,笔者在此不予赘引。
 
而这所有的这一切,在笔者看来,可以认为都源自于斯大林的那套关于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和实践所遗留下来的影响,它使得我们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式:吾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属于公有制,故此必须坚持这一政治原则不能动摇,农村土地可以承包给农民,但其产权绝不能完全赋予农户,否则农地就会由“姓公”而变成“姓私”,就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
 
不要以为笔者以上的概括是在危言耸听,以下这段话可以作为“旁证”,它来自于曾任中农办主任的陈锡文先生不久前接受《南方都市报》的一段访谈。陈先生如是说:
 
“现在各地都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看到有的省一级规范性文件中,将‘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人头’,错误理解为‘将集体资产权分配到每个人头’,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是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这个理解是错的。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而共有经济的本质是私有经济。”
 
陈先生这段论述的前半部分意思比较清楚,即不能将农村集体中的“财产共同公有”改为“按份共有”,不能“将集体资产权分配到每个人头”,也就是说必须要保持集体所有制的“虚置性”或者叫“模糊性”,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公有制,这与笔者上面所分析的那种解释是相同的。但他后半部分的话却有些让人看不懂,他先是说“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但他在前面不是说要坚持农村集体的“财产共同共有”吗?
 
笔者倒是认为,他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归为“共有经济”的说法是正确的,而且“共有经济”这个概念比“集体经济”更符合经济学的语言规范。然而他却指“共有经济”“不是集体经济”,甚至直接把“共有经济”的本质定性为“私有经济”,显得前后文的概念有些混乱。
 
实际上,笔者猜他真正想说的意思是:所谓“共有经济”中的“共同共有”,才是正宗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集体经济”,而“共有经济”中的“按份共有”则不是“集体经济”而是“私有经济”。
 
估计有些读者可能被“绕”糊涂了。让笔者再简而言之吧:陈先生的意思是:真正的集体经济绝不能“按份共有”,否则就成了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为什么这么说呢?陈先生没有直接给出解释,但他接下来的一段话或许给出了答案:在谈到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否可以将集体经济改成企业化经营时,陈先生表示反对,他说:“公司(企业)在市场不仅获利,也要经受很大风险,倒闭、兼并、重组、破产也是常有的事,我们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过几年就面临破产,让农民‘下岗’,这可不行!”
 
再简单地小结一下他的这段话吧:陈先生之所以反对“按份共有”和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化,就是为了避免农民有破产、下岗的风险。为此,就必须坚持把农民以“集体”的名义固化在这片土地上,以防止将其“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必然意味着风险与收益并存!
 
听起来是不是让人很难理解?为什么城市里的人可以有破产、下岗的风险,唯独农民却不可以呢?
 
然而,笔者倒是认为陈先生是实话实说:他直截了当地从“政治”角度、从“维稳”的角度(虽然不是从“学理”的角度),对之所以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给出了答案,同时“顺带”也对本文提出的为什么将这种集体所有制纳入公有制范畴给出了解释:因为只有冠之以“公有制”的名头,才能理直气壮地不许将其改为“按份共有”!
 
陈锡文先生是吾国农村改革的“老人”,曾是有“农村改革之父”之誉的杜润生先生的门下。就连他都对集体所有制也持这样的认识和看法,笔者见之只能兴叹:斯大林那套理论的影响确实是“根深蒂固”啊!
 
然而,为什么一小部分人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的“国有制”,可以等量齐观地被纳入公有制范畴,我们仍然没有找到符合逻辑的解释。笔者对此问题困惑已久,此文只是试图“抛砖引玉”谈一点个人的见解,希望能得到有见识的专家给予合乎逻辑的指点。盖因这个问题对于吾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实在是太重要了。
 
最后要再强调一点的是,本文中所涉及的马、恩关于公有制的理论和设想,是基于笔者早年的阅读记忆,如有不确之处,敬请专家指正。笔者不是个“学者”,加之年事已高且又生性慵懒,所写文章只是“随笔”而非“学术”,所论所述没有那么严谨,也请读者原谅。
 
2019年9月9日于祥和顺天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未名周记”),2018年7月开始兼写微博(“未名日记”),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话题:



0

推荐

蔡未名

蔡未名

1966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