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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1925)·

本文要义:一国社会信用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体系,不应该由政府全面统辖搞一个评分制度。有些失信损害到公众利益,公权力当然要依法给予惩处;有些失信损害到某些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受损害的群体和个人会用自己的办法来对应,从而形成社会的“自发秩序”。如此汇总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建设及其对失信的惩罚体系。这其中,政府、司法等公权力部门只能管自己的那一摊,不应该大包大揽;而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它群体及个人,在使用包括采信、记录、公开、惩戒等一系列手段时,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笔者近日浏览财新网关于吾国社会信用建设的一篇报道,见其中使用了两个成语来形容最近几年的相关情况,一个是“雨后春笋”,另一个是“一哄而上”。这两个成语的本来涵意一褒一贬,却被撰稿者用来形容同一件事情,让人读来似有一种错乱的感觉。

其实,若不论主观的褒贬而只是作为一种客观的描述,这两个成语用得都不错。正如报道所说的:自2014年官方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来,吾国各地纷纷兴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然而在实践中却有泛化的趋势。对此笔者亦有同感。

古语云:人无信不立。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从经济角度看,信用度高的社会可以大大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反之亦然。故此,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无论如何都是一句正确的口号。从现实看,吾国社会的信用度的确需要大大提高,这一点仅从官媒经常揭露的许多诈骗案件中便可感知,给人的感觉是到处有“陷阱”。笔者虽然还没有上当受骗的经历,但每天却受到那些不明来源的电话骚扰,不用说,其中肯定不乏诈骗者。无奈之下,只好采取“极端措施”——凡不在名录的陌生号码来电一概掐掉,反正笔者已经退休,又搬到了郊区居住,基本上已不需要什么社交。

记得很多年曾经看过经济学家樊纲先生的一篇文章,题目叫《‘骗’出一个新世界》,留下深刻印象。文章大意是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初期,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难免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会发生很多失信乃至诈骗行为,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渐渐地会产生“自发秩序”,优胜劣汰,不守信用的骗者日子会越来越难过,市场秩序也会越来越规范。这就叫“‘骗’出一个新世界”。

当时觉得樊先生说得很有道理,笔者也相信“自发秩序”理论。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今天回过头来看,吾国的经济确实一直在快速发展,如今已经可以跟美帝之流“掰掰手腕”了;但是,樊先生说好的“新世界”却未见踪影,反倒是诈骗、失信、无德的行为愈见愈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政府显然也意识到这一点,故而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笔者也认为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自发秩序”的形成其实是以严明的法治为前提的,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且政府是全社会的“领导者”,在信用方面也是如此:只有政府带头讲信用,市场才会讲信用。别忘了经济学除了“自发秩序”理论,还有“伪币驱逐良币”之说。

简言之,笔者认为:政府的作用当然不可或缺,但是也不应该“越俎代庖”,而当前各地的“社会信用建设”,恰恰就有这种倾向。

财新网的这篇报道重点引述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沈岿先生就此问题的一些论述。沈教授指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制度信用,有别于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人格信用;但制度信用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其功效只能在一定界限内发挥,不能被盲目想象和放大,必须在合法框架内才是可接受的。——诚哉斯言!

财新网的报道介绍说,与奖惩挂钩的个人信用分是目前各地政府颇为重视的信用建设的形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约20个城市推出了类似的市民信用评价产品,如苏州的“桂花分”、宿迁的“西楚分”、杭州的“钱江分”、威海的“海贝分”、厦门的“白鹭分”等等。另外,还有多个城市也打算推出个人信用分。

何为“个人信用分”?报道举例说:20193月杭州地铁新规规定,逃票三次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201810月,北京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者除了处以高额罚款,还将由市工商局把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和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实现联合惩戒。

笔者也可以举出一例:之前媒体曾多次报道过有些无良乘客在高铁上耍赖占座且不听从服务人员规劝的事例。初时笔者觉得权力部门对这种行为的惩戒往往缺乏力度,此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有票乘客的权益,而且实际上已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后来看到有关部门开始对这些无良乘客采取短期拘留等强制措施,心中大快。然而再后来又看到铁路方面禁止这些犯事者日后再乘坐高铁,笔者转而犯起了嘀咕:这些无良乘客的行为固然可恶,但通过拘留、罚款等法定措施已然给予了惩处,若再禁止其乘坐高铁,是否属于“过当”了呢?再说这样的“惩治失信”举措,是否有法可依呢?

这仅仅是笔者想到的一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上举一些地方政府推出的“个人信用分”,往往也都带有不准失信者做这个、做哪个的惩戒规定。笔者疑心这些规定恐怕同样也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用沈教授的话来说,这大概就是一种权力的“滥用”。他甚至将此与吾国古代的“黥刑”、“刺字”相类比,指除了给失信者以各种限制以外,还能起到“令人羞耻”的作用。——对了,这些所谓的“个人信用分”是要向全社会公开的,如此,是不是又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呢?

这让笔者想起了几年前一位姓李的全国政协委员,当时她的一份提案内容竟然是政府应该为每一个公民建立“道德档案”,招致舆论批评。而眼下各地推行的“个人信用分”,不就类似于所谓的“道德档案”吗?此种做法,恐是吾国的一种“独创”。

笔者要强调的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必须有法可依。比如,对在高铁上闹事的乘客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这有治安处罚条例为据。又如,限制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坐高铁、飞机、吃大餐等高消费行为,或许也可以从相关法律中找到依据。只是这种限制行为只能针对合法破产者:既然你还不上别人的钱,那就证明你确实没钱,所以必须宣布你破产,你的债务可以合法地部分豁免,但你也因此丧失了高消费的资格。然而对其它的行为不良者,却不能一概而论地如此处置:他闹事你可以依法拘留罚款,但不能就此剥夺他的法定权利。——现在有些地方提出口号,或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或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听上去似乎很有威慑力,仔细揣摩其实有些极端化:对失信者该给予什么惩罚就给予什么惩罚,但怎么能说让其“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呢?正像沈岿教授所指出的,“惩戒岂能无边界”。即便是对待够不上死刑的罪犯,也只能依法在一定的期限内剥夺他的部分权利而不能永远剥夺他所有的权利。况且“失信者”与“罪犯”还不能划等号。

在笔者看来,一国的社会信用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体系,不应该由政府全面统辖搞一个评分制度。行政、司法包括社会、企业、个人等方方面面都要参与其中、各司其职。比如,某人有刑事犯罪,法院、看守所要记录在案;某人借了贷款逾期不还,银行会记录在案;做生意不守信,会在业界留下负面的“口碑”;私人交往中有缺德行为,别人会记在心里与你远离。有些失信损害到公众利益,公权力当然要依法给予惩处;有些失信损害到某些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受损害的群体和个人会用自己的办法来对应,从而形成社会的“自发秩序”。如此汇总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及其对失信的惩罚体系。这其中,政府、司法等公权力部门只能管自己的那一摊。试想,把所有的这些失信行为都集中到政府部门形成所谓的“个人信用分”,并由政府决定给予各种限制性的惩处,这对公权力来说,算不算是一种“越位”呢?

再者,正如沈岿先生所说的,“如果只有行政机关有权提供评级,那么,被评级的主体就有可能用尽全力疏通关系来,让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评级机构不进行负面信用评级或进行虚高的正面信用评级。如果面临信用评级的企业恰恰又是当地的财税支柱企业,恐怕就会不可避免加入更多的利益考量。”

还是阿克顿勋爵的那句名言说得更为简明扼要:“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笔者认为必须遵循以下两条原则:首先,所谓社会信用建设,应该由全社会共同努力,不能由权力部门大包大揽;其次,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它群体及个人,在使用包括采信、记录、公开、惩戒等一系列手段时,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或问:法律没有规定的怎么办?

答曰:法无授权不可为。

又问:现实有需要但法律尚有空白又该怎么办?

再答:那就应该抓紧立法,立了法以后该咋办就咋办。

201971日于云南昆明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7月开始兼写微博,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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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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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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