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未名周记(1917)·

本文要义:由此看来,对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规则,也不能实行一刀切,而应视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分别予以对待,即:越是关系到国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越需要征得大多数人的同意。具体到英国是否脱欧的公投,应该实行“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者同意方能确定”的规则。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现在的结果以及派生的种种乱象了。

 

如果历数这几年堪称“世界级”的“黑天鹅事件”,英国脱欧绝对可以名列前茅,“脱欧”也因此成为各国媒体使用次数最多的高频词语之一,以至于笔者觉得以下不必再给它加上引号。

时至今日,脱欧已被英国人从最初的“黑天鹅事件”生生地拖演成了一出目前还看不到结局的历史闹剧。而在笔者看来,其始作俑者正是英国的前任首相戴维·卡梅伦。

为什么这么说?这还得回溯到数年之前。其时,为了获得连任,卡梅伦在竞选时抛出了“脱欧公投”的承诺。这是一招政治险棋,因为卡梅伦本人并非是“脱欧派”,但他想要以此博取存有脱欧之心的那部分选民的青睐,而且果然获得成功:201558日,英国大选结束,执政的保守党大获全胜,赢得过半议会席位,作为保守党领袖的卡梅伦再次出任英国首相。

以卡氏的判断,即使举行公投,多数选民也不会同意脱欧,当时的民调显示也是如此。然而他机关算尽太聪明,2016623日,英国正式举行脱欧公投,最终的计票结果是:52%的选民支持脱欧,而支持留欧的选民比例为48% 

这个结果不仅出乎卡梅伦的意料,也让英国乃至全球舆论大跌眼镜。虽然脱欧与留欧的票数占比相差只有4个百分点,但按照英国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投实行“简单多数”的原则,脱欧派获胜。为此,卡梅伦不得不遵守他的另一个承诺:作为反对脱欧的首相,他只能宣布辞职下台。

卡梅伦个人的仕途遇挫并不足惜,然而他之前设下的这场政治赌局却将英国拖入了深渊——脱欧这个“魔鬼”就此被放出了那只“瓶子”。此后三年英国政坛历经反复折腾,让全世界看尽了他们的笑话,直到今天仍然没有通过具体的脱欧方案,令英国的政治、经济乃至民众的社会生活遭受重创,而且还不知道明天究竟将会如何。 

故此笔者曾在一篇微博中指称,卡梅伦是造成这种糟糕局面的“罪魁祸首”。而接任他的特蕾莎·梅首相成为可怜的“收拾残局者”,——这三年来她为了争取脱欧协议的达成绞尽脑汁,几乎没干别的什么正事,甚至放出“若协议通过她就辞职以谢”的狠话,却至今未能如愿。

看上去似乎智商不低的卡梅伦为何会失算?这个问题说来话长,笔者不想寻章摘句地掉书袋,简而言之,他漠视了英国特殊的历史地理文化,错估了国内民众的情绪。只举一个例证:其实英国从一开始对加入欧盟就心存疑虑,就算后来勉强入欧也坚持不肯交出货币自主权,从而成为欧盟内唯一的例外:其它二十多个国家都使用统一的欧元,唯有英国却保留了自己的英镑。

但这不是本文要说的重点。触发笔者写作动机的,是吾国经济学家盛洪先生近日发表的一篇关于英国脱欧的专论,题目是《英国脱欧可否采取“特区制”》,发表在FT中文网上。——务请我们国内的网站编辑们搞清楚了:这是目前吾国少数允许大众阅览的外媒中文网之一,也就是说,本文的资料来源完全合法,小编万勿胡乱删帖。

容笔者将盛洪先生此文的主题概括如下:由于英国的北爱尔兰在地理位置上的特殊性,它与爱尔兰之间的“经济边界”成为英国脱欧一个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故而盛先生提出建议:英国可仿效吾国的经验,将北爱设为一个“特区”,在经贸方面允许其仍然保留原先与欧盟的关系即继续享受留欧的待遇。

英国包括欧盟是否会接受盛先生的这一建议,笔者不知道,而且这仍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真正要说的是:盛先生文中所讲的另一番道理,解开了笔者的上述疑惑,即:英国的脱欧公投,究竟在什么方面出了差错?

盛先生指出:从根本上看,英国的公投规则有严重的缺陷,因为它奉行“简单多数”的原则。笔者知道,所谓“简单多数”,直白地说就是只要形成多数,哪怕是只多出一票,也应判定为获胜方。

众所周知,民主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应该说“简单多数”虽然“简单”,但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为什么盛先生认为奉行“简单多数”的英国公投制度有严重缺陷呢?

盛先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作出了解释。为了阅读的简明,笔者将他所说的道理概括如下:“少数服从多数”虽是民主的一条重要原则(总不能让多数服从少数吧),但这一规则在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同时会带来对少数群体的损害,在“简单多数”规则下更是如此。以笔者的理解,盛先生这里所说的“伤害”是狭义的,是指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这就对他们的意愿构成了“伤害”。盛先生称之为“外部成本”,涉及到投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尤其如此。盛文认为,此次英国脱欧公投双方票数相差不大,但票数越是接近,说明少数派受到的损害越多,越可能使得他们难以接受。

正是盛先生这一经济学意义上的解释,让笔者恍然而有所悟。事实上也是这样,英国的脱欧之所以拖了三年未能达成协议,就是因为脱欧与留欧的两派人数十分接近,堪称势均力敌。而卡梅伦的错误则在于他明知这种情况,却为谋求自己的连任而悍然启动了公投程序,从而铸成后面的乱象。也就是说:无论公投的结果是脱欧还是留欧,对于落败的一方来说,都将构成伤害,造成国家和社会的分裂。

如此,那又该怎么办呢?盛先生介绍了已故美国学者、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曾经提出的改革方案(并非专门针对英国脱欧,布坎南在英国脱欧之前已经逝世):随着投票决策的重要性的提高,可以提高多数规则的多数人比例,如三分之二多数,四分之三多数,等等。比如,在布坎南看来,制定和修改宪法是一国最重要的公共决策,因而要提高多数的比例。如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就规定要经参众两院2/3多数同意,3/4州议会批准。盛先生据此指出,英国是否脱欧,其决策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千百万人的实际利益,事关重大,因此不能沿用“简单多数”的规则,而应遵循“大多数同意”(笔者简称为“大多数”规则)的办法,以期将对少数派的伤害降至最低。否则,国内的社会矛盾将愈演愈烈,而且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最新消息说,刚刚在几年前举行过“独立公投”未能成功的苏格兰,其议会近日又提出再次举行“独立公投”的动议并获得通过。尽管苏格兰的再次公投要经过英国政府的批准(之前它已经明确表示拒绝),但由此引起的政治动荡显然不利于英国的统一和“维稳”。对于正陷于脱欧麻烦的英国,这不啻雪上加霜。

盛文中对此问题的阐述当然要详尽得多,只是笔者向来有“复杂问题简单化”的习惯,故而在转述时进行了简化。由此看来,对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规则,也不能实行一刀切,而应视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分别予以对待,即:越是关系到国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越需要征得大多数人的同意。具体到英国是否脱欧的公投,应该实行“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者同意方能确定”的规则。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现在的结果以及派生的种种乱象了。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吾国台湾的“统”“独”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台湾的民进党曾经有人几次想就此举行岛内的公投,遭到大陆方面的坚决反对。盖因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到国家领土完整这样的重大问题,就算举行“公投”,同样必须要征得包括大陆人民在内的全国大多数民众的同意,而不能只让岛内的一部分人说了算。更何况,台湾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就算岛内多数人支持“独立”,与全国十四亿人比较起来,也属于明显的少数。

笔者的思考并未止步,由此还联想到以下几个问题:

A、据介绍,世界上举行公投次数最多的国家是瑞士。据统计,该国从1848年将公投写入联邦宪法以来,平均每年有将近4次公投,迄今居然已举行了六百多次,堪称是“公投之国”。而公投的议题也并非都是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工资应该确定什么标准、带薪假期应该有多少天等问题也被列入公投。如此频繁的公投,笔者不敢批评其有“滥用”之嫌,只能解释为瑞士是个小国,人口只有800多万,且民族成分单一,故此有条件更多地使用“直接民主”的办法。而像中美这样地域辽阔、人口达几亿甚至十几亿、且民族众多的大国,显然更适合“代议民主”。

B、如前所说,美国的修宪因事关重大,所以需要实行“大多数”规则。然而美国的总统选举同样关系到选择谁来当国家领导人的问题,不可谓不重要,为何却奉行“简单多数”规则?笔者猜度,这可能是因为国家领导人的更替必须要定期搞定,所谓“国不可一日无主”,如果也奉行“大多数”规则,就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无法达标,从而危及国家的稳定。

C、除了“简单多数”、“大多数”规则之外,民主理论中还有“防止多数人暴政”这一原则,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大多数”规则是否会造成“多数人暴政”?笔者的看法是,正因为存在此种可能性,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的宪法对“少数服从多数”(不管是“简单多数”还是“大多数”)的民主原则有所制约,简约地说就是宪法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除非经过法律裁定,否则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包括多数人同意)下都不可剥夺。比如,吾国有一句古语叫“国人皆曰可杀”,这里所说的“国人”显然是指“大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这不能构成杀人的依据,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该判刑包括是否该杀,都必须经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判定。当然,所谓法律,也是经由多数人同意制定的。所以还是就此打住,否则再理论下去将“没完没了”。

综上,英国应该吸取此次脱欧闹剧的教训,修改公投规则,把“简单多数”规则改为“大多数”规则,毕竟英国也是个大国,提到桌面需要公投的事项,肯定事关重大。正如盛洪先生所建议的,如果英国要就是否脱欧进行第二次公投(目前这也是英国未来可供选择的选项之一),应该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敲定,这样不仅可以纠正人们的心理偏差,还可以解决公投的地区差异问题,让落败的一方无话可说,不再闹腾。

最后要向盛洪先生致谢,感谢他的文章启发了笔者的思考。当然,“简单多数”仍属于民主范畴,如果不需投票就可以作出重大决策,那就根本不存在“简单多数”还是“大多数”的规则区别了,笔者所说的上述种种,也就成了一通“废话”。

201956日于安吉桃花源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7月开始兼写微博,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话题:



0

推荐

蔡未名

蔡未名

1965篇文章 5小时前更新

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