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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周记(1845)·

本文要义:“竞争中性”原则,只适用于针对民企之间;至于国企,它们的存在永远是必要的,但应只限于公共品生产领域。国企与民企,在不同的领域各安其事,本就不该存在竞争关系,也就谈不上什么“中性”原则了。

 

在不久前举行的2018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吾国央行行长易纲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竞争中性”,这在吾国的政策语言中还是个新词汇。据介绍,该原则最早由澳大利亚在二十多年前提出,后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从2011年起推广而渐成国际潮流,其核心要义是,政府对国企与其它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采取中性立场,以防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国企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易纲行长提出“竞争中性”原则后,国资委新闻发言人也随之响应称: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听起来他的最后一句话这与易纲行长的说法有些“对不上茬”——国资委发言人强调“竞争中性”的意思竟是反对“歧视国企”。这倒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读。考虑到国资委乃全国国企的“总管”,如此解读“竞争中性”原则倒也并不让人觉得奇怪。

应该承认,在当前的国际投资贸易活动中,一些西方国家对吾国的国企的确采取了限制政策,说是“歧视”也似无不可。这种对吾国国企的“歧视”,其内在的因果关系,笔者将在后面做简略分析。本文主要还是剖析“竞争中性”原则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运用。

简而言之,作为政府对待国企与民企的态度和政策,“竞争中性”原则恐怕在逻辑上难以自恰。

为什么这么说呢?

众所周知,有无“竞争”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重要区别之一。在计划经济中,由于政府及其下属的国企“一统天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是国企的附庸,此处省略不论),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由政府制订计划并交由国企来执行,因而基本上不存在竞争现象,甚至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与之相反,竞争恰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因为唯有竞争才能促进创新、提高效率。所以,在过去一百年的“较量”中,计划经济输给了市场经济。也正因为如此,吾国在经历了三十年的计划经济后,经由改革开放,最终摈弃了计划经济而转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结果就是吾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这一“经济腾飞”过程中,“竞争”的引入功不可没。

故而,在今天的吾国,“竞争”早就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谁与谁竞争、怎样竞争。说得直白一些:国企与民企之间,是否可以在市场上展开真正的竞争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道理很简明:所谓竞争,必然是有胜有负,实行的是“优胜劣汰”的规则。民企若是竞争失败而被淘汰出局,自是无话可说,因为它们的资产是私人所有,竞争失败所遭受的损失,也是由私人承担。但国企就不同了,它们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若竞争失败,或亏损,或倒闭,或破产,其损失是由全民承担的。

这就是说,国企与民企之间若开展竞争,实际上是全体国民的利益与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之争。从道义上看,当然是不应该让国企输掉。但是,若国企取胜民企落败,这也不是什么值得庆贺之事,如此不仅将对民企产生“挤出效应”,极而言之,若国企全面取胜,甚至会有倒退回到计划经济的可能。——前面讲过,计划经济就是由国企(那时叫做全民所有制企业)“一统天下”的。

换言之,在笔者看来,国企与民企之间是不应该存在竞争关系的,盖因这种竞争无论结果如何,都有损于国民的整体利益:民企赢了,国家资本受损;国企赢了,国家整体效率降低。故而,真正的市场竞争,只应存在于民企之间。

再看“中性”。所谓国有企业,顾名思义是国家所有,也就是全国人民所有。由于“人民”是由无数人组成的,无法全部参与到国企的经营管理中,只能将其委托给代理人:政府。因此,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既如此,政府就必须要对国企的盈亏负责——如前所说,若国企亏损乃至破产倒闭,那就是全体国民利益的损失;而民企的亏损和破产倒闭,其损失只由少数人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若国企与民企展开竞争,政府对国企天然负有支持、扶持的责任,其政策必然也必须带有倾向性(事实上也是如此),不仅做不到“中性”(中立),也不应该是“中性”(中立),否则,若国企输了,那岂不就是政府的“失职”?

有些经济学家包括上述国资委的发言人,还把“中性”原则解释为“所有制中立”,这种说法恐怕更站不住脚:如果政府在国企与民企的竞争中保持“所有制中立”,等于是解构了“所有制”的意义,且不论这样是否“政治正确”,既然连所有制都无所谓了,那政府还有什么必要兴办国有企业呢?

所以笔者才认为,“竞争中性”的原则看上去很美好,但在逻辑上却难以自恰,除非它仅针对民企而不包括国企。政府对民企之间的竞争,的确是应该持“中性”立场的。然而易纲行长已言明“竞争中性”原则就是针对国企的,这样就难以在逻辑上自圆其说。

问题并未到此为止。接下来还应该问:既然不能搞国企“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搞市场经济让民企参与进来又无法真正做到国企与民企“一碗水端平”,那么,政府该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或者说应该如何对待国企呢?

这就涉及到国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显而易见,任何市场经济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大量盈利性的商品,还需要有公共品。所谓公共品,就是指国民人人有权享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国防、治安、基础设施、普惠性的公共福利以及政府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这些公共品的生产无法也不应该追求“赢利最大化”,其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以逐利为目标的民企显然不愿意也不应该参与到公共品生产领域(若民企参与那将使得这些非盈利性的公共品异化为盈利性的商品,从而损害国民福利),只能由政府及其所属的国企来承担。——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也需要国企存在的真正理由。

由此不难推导出一个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企的存在和作用,限定于竞争性、盈利性的商品生产领域;而国企的存在和作用,限定于非竞争性、非盈利性的公共品生产领域。两者本应该各尽其责,各行其道,彼此相安无事,不存在竞争关系。易纲行长所说的“竞争中性”原则,就“竞争”而言,主要应该指民企之间的竞争;其所说的“中性”,也应该仅指对待民企竞争的立场。而对于国企,政府理所当然地应该支持、扶持,无所谓“竞争中性”,只不过这种支持和扶持应只限于公共品生产领域。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公共品中又细分出一部分的“半公共品”,允许其有一定的盈利性,以此吸引民企的加入来减少公共资金的投入并提高效率(譬如收费的高速公路),甚至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连军事装备生产这样原来的“纯公共品”也可以引入民企参与研制生产。但民企的这种参与,谈不上是与国企竞争。因为依照市场经济的理论,“半公共品”的生产,需遵循以下原则:1、它应该以政府为主导,民企只是参与;2、它的利润率必须受到限制,不能追求赢利最大化,否则就蜕变成了完全的商品而丧失其“半公共品”的性质;3、政府对其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因而仍然具有垄断性,也就不存在竞争。

有一个附带性的问题是:民企之间必然会有竞争,国企之间是否也应该引入竞争关系呢?提出这个问题的缘由是,曾经有一度直至现在,当局用“拆分国企”的办法试图在它们中间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它们的运营效率(比如吾国的电信领域现在就有中电信、中移动和中联通三大运营商)。但笔者认为,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难以逻辑自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内部竞争”:因为它们都是国企,其中任何一家国企在竞争中失败都是国民利益的损失,即使有的国企成为赢家提高了效率但也必然会有输家,而国企的赢家与输家之间盈亏相抵,并没有增加国民的整体福利,反而产生了两大弊端:第一,凡竞争必会有一定程度的过量投资,这对民企之间的竞争来说是为了提高市场效率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国企之间的“竞争”却只会徒增国有资源的消耗,因为国企投资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第二,由于“国企拆分”导致其产权链条的分叉和延伸,故而其上级部门更难管理,更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给腐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国企的“拆分”似乎又有“久分必合”的趋势,譬如几家国有大钢企的重新合并。

以上所说,都是些并不复杂的经济学常识。那么,为何那些饱读经典、学富五车的专家会提出一些违背常识或者说其逻辑难以自恰的主张来呢?

这恐怕是因为:一方面,他们接受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理念(譬如“竞争”原则),并真心实意地想要付诸实施;另一方面,他们又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想方设法要在竞争性领域保住国企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来引进一些市场化的做法以提高国企的效率。然而结果就会像吾国先人曾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最后,回到前面国资委发言人提出的那个命题:为何一些西方国家对“走出去”的吾国国企要施加诸多限制呢?这岂非违反了他们自己率先提出的“竞争中性”的原则?

笔者认为,洋人提出的理论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尽管“竞争中性”原则由他们率先提出,并称是针对国企与民企的竞争,但如上所说的,这一“洋理论”同样也存在着逻辑漏洞:在他们眼中,吾国的国企受到政府的扶持、照顾和补贴,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对别国的民企占有优势,这被他们视为“不公平竞争”;然而,有哪一个国家的国企没有得到本国政府的扶持呢?只不过他们的企业绝大部分是民企,少量国企的存在只是对国民经济的一种“补充”。

而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笔者上面的那个界定:“竞争中性”原则,只适用于针对民企之间;至于国企,它们的存在永远是必要的,但应只限于公共品生产领域。在此前提下,国企也无需通过拆分来搞什么“内部竞争”,政府反而应该对它们实行“集中统一领导”,通过加强管理尽可能地提高它们在公共品生产领域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它们的浪费、亏损和腐败。如此,国企与民企,在不同的领域各行其事,本就不该存在竞争关系,也就谈不上什么“中性”原则了。

至于“所有制中立”,怎么听都是一个虚妄的说法。

20181112日于竹径茶语

 

简介: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下海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7月开始兼写微博,以发挥余热,防止痴呆。有道是:只事耕耘,不问收获;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笔者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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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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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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