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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以冲突:杀人有罪,报复杀人呢?——

如题所示,自10月7日哈马斯突然袭击以色列,后者随即展开大规模空袭并准备地面进攻加沙以来,笔者一直为这一问题所困扰。以往几十年乃至更远时候的纠纷不论,仅从此次冲突看,哈马斯无疑是挑起事端者,袭击杀伤的以色列人数以千计,而且其中有很多是平民百姓包括妇女儿童,说是恐怖行径并不为过,理应受到强烈谴责;但以色列随后的大规模空袭同样也造成加沙地带数以千计的巴勒斯坦人伤亡,其中同样也有许多平民百姓包括妇女儿童——这笔帐又该怎么算?

诚然,以色列在哈马斯的这次突然袭击中遭受重创,有理由进行报复。但是,哈马斯滥杀无辜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以色列为报复而狂轰滥炸乃至准备大开杀戒就是完全正当的吗?眼下,以方已调集重兵随时要攻入加沙,果如此势必将造成巴方更多的平民伤亡,造成更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这样的报复难道是理所当然的吗?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条重要规则,实际上说的是报复的正当性。尽管现在不少国家已废除了死刑,但对滥杀无辜者必须施加最严厉的惩罚,仍然是人类的共识。然而在法治社会里,这种“报复”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执行,如果受害者自己动用“私刑”,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换作国家之间,由于当今没有“世界政府”,所谓的“国际法”缺乏强制力,无法对犯罪方依法惩治,于是只能由受到攻击方来实施“报复”(也许可称为“国家的私刑”)。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以暴制暴”和“冤冤相报”的情形。巴以冲突就是这样。

对此,作为“局外人”的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判?笔者的困惑正是由此而来。恰好近日在凤凰网上看到一位署名为“局外人咖啡”者转发了据说在网上被被广泛传播的一篇文章,作者叫艾萨克·索尔,自称是一个曾在以色列生活的犹太人,其中所谈的一个观点(也许称不上是观点而只能说是直感)引起笔者的共鸣,容转述如下:

他说:暴力循环似乎会自我延续,因为双方都想算账。以色列已经做出了报复性的回应,并且他们将继续这样做。他们对暴力的渴望与哈马斯没什么不同,都是把以血还血作为合法的安全措施。以色列将“完全有权以武力回应”,现在的目标是推翻哈马斯,平民死亡将被视为必要的附带损害。他们已经停止了(对加沙的)水、电供应,停止向两百万人提供食物,并在报复性轰炸中杀死了很多平民。我们永远不应该接受这一点,永远不要忽视这种恐怖正在对人类造成的创伤。正如有人所说,“没有任何理由如此犯罪,无论它们是为了摆脱压迫而进行的斗争,还是作为反恐战争的一部分。”我为巴勒斯坦的无辜者哀悼,就像为以色列的无辜者哀悼一样。

这样的说法是在“和稀泥”吗?笔者认为不如说是作者的一种无奈。无奈之下,他在文章的结尾部分这样说:我是支持以色列还是支持巴勒斯坦?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支持不杀戮平民;我支持不要将数百万人困在露天监狱中;我反对向老奶奶的后脑勺开枪;我反对将公寓楼炸平。我反对强奸妇女和劫持人质;我反对没有正当程序不公正地监禁人们;我支持自由、支持和平。——不管这算哪一派,我都不在乎了。

笔者读后顿悟:在这个混乱不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世界,无论你怎样“站队”都无法做到“政治正确”,也许我们只能坚守作为一个人道主义者的底线:反对任何滥杀无辜的行为,即便是作为一种正当的报复也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以色列能做到只杀此次袭击你们的凶手而不会伤及无辜,那么,你要报复就报复吧,毕竟哈马斯已经杀了你们那么多人;反之,如果你们做不到这一点,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度,如果你们的报复以伤害许许多多的平民为代价,那么对不起,如同你们的那位同胞艾萨克·索尔在其文中所说,这种嗜血的行为“与哈马斯没什么不同”,笔者对此同样也必须反对并加以谴责。

  任何事情都有界线,超出这个界线,事情的性质就会起变化。除此之外,还能怎么说呢?笔者想不出来。(未名日记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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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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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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