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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长期主义”——

最近一阶段坊间流行“长期主义”的说法。比如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学术顾问兼首席经济学家魏加宁日前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发展民营经济,我们需要奉行长期主义策略。

何为“长期主义”?据百度百科引《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是:“一种为了长期目标或结果而做决定的实践”,并称“践行这一实践的人自然就是长期主义者”。在笔者看来,或许用一个反义词更能理解“长期主义”的涵义——它的反面自然就是“短期主义”,或者说得“哲学”一点,即“实用主义”。比如凯恩斯就说“从长期看我们都是要死的”,由此自证他的理论只管短期。

吾国对待民营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短期主义”,自改开以来凡四十多年一直容许并支持它的发展,但是说有一点“实用主义”的味道,似乎也并不为过。关键在于民营经济的政治定位(请注意,笔者强调的是“政治定位”)尚未在理论和法律上彻底明确。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吾国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此推论,非公有制的民营经济自然只能作为“非主体”。宪法是一国之大法,既然如此定义,其它的法律和政策也就只能从之。

但是,如果不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难道可以反过来说要“以非公有制为主体”吗?这当然是不行的,因为听起来有违我们的基本制度。

所以有专家试图来个“折中主义”,即如魏先生所介绍,不再按照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改为按规模、行业、技术类型等特性划分企业,并以这些特性制定相关政策。但魏先生认为,国企、民企还是要区分的,不区分不意味着不会区别对待(笔者觉得这个三重否定句有些拗口)。他称“市场经济就是民营经济,但并不否认国有企业的作用,国有企业要做民营企业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情”,又说“改革开放以后与计划经济时期最大的区别,就是出现了广大的民营经济”。

笔者赞同魏先生的这些观点。然而前述的“主体”问题又当如何看待?魏先生主张要把“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尽快写进宪法,称如果能够在宪法层面上确立这一原则,民营经济发展就会大有希望。

不过以笔者的了解,现行宪法中其实已经写入了“平等保护”的相关内容,然而同时又强调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事实上现在的公有制经济主要就是指国有经济,早先曾经被列入公有制范畴的集体所有制,经过这些年的改制后,除了农村的集体经济,在城市经济中已基本不存在。但是按照“56789”的数据统计,民营经济其实在吾国经济中已占有很大比重,在就业等方面更是占了“大头”。可是如前所述,民营经济在理论上仍被视为“非主体”,这个逻辑矛盾该怎样解决呢?

笔者斗胆试图“从不可能中寻求一种可能性”:是否可以考虑,将原来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稍稍改动一个字,即将“主体”改为“主导”。也就是说,吾国经济应以公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样既可以确保吾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让民营经济免却了被视为“非主体”的尴尬。如此,也就可以将“叙事”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理顺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魏先生说的“长期主义”,长期到多少时间?需知五十年是长期,一百年乃至更长时间也是长期。所以这个说法仍然有些模糊。以农村土地的承包制为例,最初说是十五年,后来延长到三十年,再后来又说“长期不变”,再再后来有些官方部门说“永久不变”。——对民营经济是否也是如此呢?(未名日记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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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未名

蔡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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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者,江南布衣。生于20世纪50年代,下过乡,上过学,教过书,做过公务员,写过小说。中年后创办并主编某内部刊物凡二十多年,撰有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分析评论文字千万余言。现已退休,居于山间一寓,远离城市喧嚣。2017年开始撰写博客,每周一文,2018年7月开始每日兼发微博。发挥余热,防止痴呆,只事耕耘,不问收获。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也。 电子邮箱:wmc529@sina.com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未名周记(每周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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